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采用的結構分析方法,應遵守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 50010-2010 規定的結構分析基本原則,且在一般情況下,應采用線彈性分析方法計算結構的作用效應。
加固混凝土結構時,應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設計、驗算。
結構上的作用,應經調查或檢測核實,并應按《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 GB 50367 - 2006 附錄 的規定和要求確定其標準值或代表值,若此項工作已在可靠性鑒定中完成,宜加以引用。
被加固結構、構件的作用效應,應按下列要求確定:
結構的計算模型,應符合其實際受力和構造狀況;作用效應組合和組合值系數以及作用的分項系數,應按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 50009 - 2012 確定,并應考慮由于實際荷載偏心、結構變形、溫度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內力。
結構、構件的尺寸,對原有部分應采用實測值;對新增部分,可采用加固設計文件給出的設計值。
原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和受力鋼筋抗拉強度標準值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 當原設計文件有效,且能確定結構無嚴重的性能退化時,可采用原設計的標準值;
2)當結構可靠性鑒定認為應重新進行現場檢測時,應采用檢測結果推定的標準值;
3)當原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的檢測受實際條件限制而無法取芯時,可采用回彈法檢測,但其強度換算值應按《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 GB 50367 - 2006 附錄 的規定進行齡期修正,且僅可用于結構的加固設計。
加固材料的強度,應按《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 GB50367 - 2006 的規定采用。
驗算結構、構件承載力時,應考慮原結構在加固時的實際受力狀況,包括加固部分應變滯后的特點,以及加固部分與原結構共同工作程度。
加固后改變結構傳力路線或導致結構質量增大時,應對相關結構、構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礎進行必要的驗算。
有抗震設防要求的結構、構件的加固,除應滿足承載力要求外,尚應復核其抗震能力;不應存在因局部加強或剛度突變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同時,還應考慮結構剛度增大而導致地震作用效應增大的影響。
框架梁抗彎承載力加固時,可對支座負彎矩進行適度調幅,并確定相應的跨中彎矩。